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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担保代表个人还是公司?
来源:戴芬芳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6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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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发银行温州某支行曾于2015年向温州某印业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,由某印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冯某、董某、林某等提供担保,贷款到期后,某印业公司未如期还款,广发银行遂委托本律师对某印业公司及担保人提起诉讼。

案件审理过程中,冯某等人申请李某作为证人出庭,据称李某原为广发银行温州某支行员工,某印业公司该笔贷款为其办理。冯某等人申请李某出庭,主要为证明两点,第一,要求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担保书上签字是银行的惯常做法,主要是代表公司,并没有法律效力;第二,银行同意冯某等只做形式上的担保人,并不需要他们真的承担担保责任。

在李某进行陈述后,本律师进行发问,主要是三个问题:第一,李某的身份是什么?是否有广发银行的员工证明?第二,保证合同上冯某等人的名字是否他们本人亲自签署?第三,银行是否出具过书面文件免除冯某等人的担保责任? 对于这三个问题,李某无银行出具的员工证明,无法证明其员工身份;银行也未出具过任何书面文件免除李某等人的担保责任;对于保证合同上是否冯某等本人签字的问题,李某略有犹疑,在本律师简略讲述了违规放贷的后果后其做了肯定回答。该案审理中,李某作为证人,其无法自证身份、且所作的陈述与相关案件材料及事实不一致,无法自圆其说,自然无法达到冯某等人想要脱责的目的。

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后,法官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,最终支持了原告广发银行的诉讼请求,判决某印业公司及冯某等人连带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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